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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南國小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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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竹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109年7月8日 校務會議通過
113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
115年1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苗栗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、苗栗縣政府114年11月7日府教務字第1140242513號函訂定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,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六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七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及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」。
(八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。
(九)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,並填寫申請書(附件),經導師、學務處核准後,始能帶來學校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暫時保管,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暫時保管,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學校網站,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
附件:請參閱檔案

苗栗縣竹南國小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申請書
學生申請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審核結果通知單

 

上次更新時間:2026-02-09
點閱次數:3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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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L:037-462020
FAX:037-474935

上次更新時間: 2026-03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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